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51號
TPDV,97,智,51,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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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1號
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李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上午9時 55 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新式樣專利範圍即其與先 前技術相異之創作特點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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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