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1號
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李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上午9時 55 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本件新式樣專利範圍即其與先 前技術相異之創作特點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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