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2667號
TPDV,97,審訴,2667,2009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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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6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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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