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6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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