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1584號
TPDV,97,審訴,1584,200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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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584號
原   告 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髮材料行
被   告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5年 2月16日簽訂年度代理經銷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將黑彩噴髮劑 160ml系列商品 (下稱系爭貨物)授權予原告銷售,約定原告每月至少應 向被告購買系爭貨物 3,600瓶以上,經銷期間自95年3月1 日起至96年 2月29日止。原告並一次預先開立合約有效期 間內預定支付之支票12張(詳如附表所示)予被告,每張 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504,000元,共計6,048,000元, 並已陸續兌現。詎被告提供之系爭貨物品質不佳,且未能 按時依約交付系爭貨物,嗣甚至完全未繼續供應系爭貨物 ,迄今僅交付價值3,285,560元之系爭貨物,迭經催促均 無回應,而被告已兌現之支票金額達5,040,000元,溢領 貨款達1,754,440元,且系爭契約已屆期,迭經原告催討 無效,為此依該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754,4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同意扣除被告所述貨款277,200 元等語。
二、被告則抗辯以:被告除給付部分系爭商品予原告外,業已於 97年9月間再給付原告價值277,200元之系爭商品,此部分金 額應予扣除,是被告已給付價值3,562,760元之系爭商品, 相差金額為1,477,240元。又原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仍收 受被告給付之系爭商品,且被告當時未履約係因原告自身財 務困難而要求暫緩出貨,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簽立年度代理經銷合約書,原告並已



依約先開立貨款支票12張予被告,每張面額均為504,000元 ,其中5,040,000元已陸續兌現,而在該經銷合約期限屆至 前,被告僅依約交付價值3,285,560元之貨品,就未出貨而 應退還之款項,經其催討均未獲返還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年 度代理經銷合約書、廠商貨品寄庫單、金額明細表、催告函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就此亦不 爭執,而關於被告抗辯嗣後原告復曾收受被告所交付價值 277,200元貨品,應退還原告款項尚須扣除此金額一節,原 告既亦同意予以扣除,亦即在上開經銷合約期限屆至後,原 告前先預付與被告之款項,在扣除前述被告有交付價值3,56 2,760元(3,285,560+277,200=3,562,760)之貨品後,尚 有1,477,240元(5,040,000-3,562,760=1,477,240)之貨 款係原告所預先支付,縱使被告所辯稱後續未再交付貨品係 因原告要求不出貨所致,以此部分貨品被告既未交付,依約 被告自不得再向原告領取此價款,則依兩造之經銷合約約定 ,原告自得在系爭契約終止後請求被告返還前預收之價款, 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預收之1,477,240元之款項,應有理由 ,至於逾此數額部分,則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間前述經銷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477,2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於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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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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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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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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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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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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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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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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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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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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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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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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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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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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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家濱即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 │ 504,000元│ SC0000000 │
│ │髮材料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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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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