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小上字,97年度,65號
TPDV,97,審小上,65,200906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小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博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11月18日本院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17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定有明文。又對於 小額訴訟提起上訴時,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應於上訴 狀或理由書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揭示所違背法規 之條項或內容,如僅泛指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 等情,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 訴自難認為合法。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 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者,為違背法令,其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 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 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 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 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本件上訴人係以原判 決違背公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而提起上訴,依前開說明 ,應認已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提起上訴,其上訴合於法定程式,先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規定,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蓋依同法第10條規定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本件化糞管及吊管排水管配置工程,係因被上訴人專有部分 及約定專有部分之管道年久不修滲漏所致,自應由其負擔修 繕費。㈡通陽台排放水管,係2至4樓住戶約定專有部分,應



由2至4樓住戶修繕管理。況上揭放水管阻塞係因被上訴人於 民國89年9月間,變更拆除全部1/2B磚牆及衛浴位置修改樓 地板結構體,並監督不周致使水泥工將剩餘水泥砂質傾倒陽 台位置導致放水管不通所致。㈢上訴人提出囑託鑑定排水管 使用人歸屬,為原審所不採。㈣上訴人曾於原審以請求履勘 現場,惟原審以上訴人不能偕同所為修繕之國翔水電行人員 到場,認顯無履勘現場之必要,係顯失公平,從而,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勝訴實有未洽,為此請求廢棄原判決云云。三、經查: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或有其他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事 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
(二)且原審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認定系爭兩造 專有部分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 共有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因 而認為兩造就樓地板內管線之修繕費用,應各負一半之判 決,應屬合理。上訴人主張此部分係為其專有部分及約定 專用部分,並未敘明相關之法律上依據,且倘係為專有部 分即無再行約定為專用之必要,上訴人主張該部分為專有 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顯有不合常情之處。
(三)綜觀全卷資料,被上訴人自始自始否認關於陽台部分有約 定為專用部分,並未如上訴人所稱不爭執2樓至4樓所有權 人有約定陽台部分為專用。
(四)關於原審判決對於未至現場勘驗之理由已詳載如判決所示 ,上訴人於原審中既未聲請傳訊永豐源水電行老闆到庭作 證,此部分係屬於小額訴訟第2審所提出之新攻擊、防禦 方法,自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不應准許。四、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00元。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博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