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吳增峰即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簿冊文件保管人吳增峰變更為廖仁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下稱荷蘭戴爾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於97 年7月30日北院隆民立95年度司字第22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並經鈞院於97年8月18日以97年度司字第607號民事裁定指定 吳增峰為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惟相對人荷蘭 戴爾公司另於98年4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解除原簿冊保管人 吳增峰之職務,並指派廖仁祥為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冊 保管人,為此聲請變更廖仁祥為該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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