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642號
TPDV,96,訴,2642,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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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2號
原   告 亥○○
原   告 酉○○
原   告 地○○
原   告 申○○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戌○○
被   告 辰○○
被   告 巳○○
被   告 未○○
            2樓
被   告 午○○
被   告 玄○○
被   告 黃○○
被   告 宇○○
被   告 A○○
被   告 乙○○原名:呂學
被   告 甲○○原名:呂學
被   告 寅○○○
被   告 天○○
被   告 丙 ○即子○○○
被   告 癸○○即子○○○
            樓
被   告 辛○○即子○○○
被   告 丁○○即子○○○
            1弄5
被   告 己○○即子○○○
被   告 庚○○即子○○○
被   告 壬○○即子○○○
被   告 戊○○即子○○○
前列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毖嘉律師
複代理人  丑○○
被   告 卯○○
被   告 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



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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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