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 告 亥○○原 告 酉○○原 告 地○○原 告 申○○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被 告 戌○○被 告 辰○○被 告 巳○○被 告 未○○ 2樓被 告 午○○被 告 玄○○被 告 黃○○被 告 宇○○被 告 A○○被 告 乙○○原名:呂學被 告 甲○○原名:呂學被 告 寅○○○被 告 天○○被 告 丙 ○即子○○○被 告 癸○○即子○○○ 樓被 告 辛○○即子○○○被 告 丁○○即子○○○ 1弄5被 告 己○○即子○○○被 告 庚○○即子○○○被 告 壬○○即子○○○被 告 戊○○即子○○○前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複代理人 曾毖嘉律師複代理人 丑○○被 告 卯○○被 告 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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