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三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擔任華納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三六號十一樓,下稱華納 亞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華納亞太公司與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名義負責人楊甘興(所 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 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 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之聯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多次填製如 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一百十八紙,分別 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如附表 一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 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七十六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一千二百十四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 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之認定:
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證人楊甘興證述屬實(臺北地檢署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㈠第三二、三三頁及第一 五九、一六0頁參照),且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 稽徵所刑事移送書、華納亞太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明細 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三號卷第一0九頁至第 一一九頁及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㈣ 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五頁參照)、華納亞太公司登記案卷一
份(置於卷外)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八0二二五0八五號函暨進銷項明 細資料表一份(本院卷第四一頁至第四八頁參照)在卷可證 ,且被告甲○○對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於本院九十八年六月五 日審理時亦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證 人楊甘興之證述、㈡上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 所刑事移送書、華納亞太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明細及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㈢華納亞太公司登記案卷及 ㈣上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送進銷項明細資料表各一份等 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 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 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 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 確有為前述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⒈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 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 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 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 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⑴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之規定雖未修正,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 罰金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將罰金刑之 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 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⑵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⑶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 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
⑷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身分犯規定,由「因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 或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 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 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 利於行為人。
⑸綜合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 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⒉又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 一發票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於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八十四年五月十 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自應適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 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規定處斷。
㈡再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營利事 業銷貨統一發票,既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
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 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併此敘明。 ㈢被告係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楊 甘興共同實施本件犯罪,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其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 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減刑條件 ,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廢止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 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 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間,擔任華納亞太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華納亞太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 並無銷貨之事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會計
憑證四十二紙,交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如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 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四十二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罪等語。
㈡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 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 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 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刑責。
㈢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係虛設行號之情,有華納亞太公司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一份在卷可稽(臺北地檢署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㈣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參照 ),準此,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 業所得可言,故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予如附表 二所示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二公司亦無逃漏稅 捐之情形,則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 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附表一: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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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宗創意│92/10/00│VW00000000│20,748,030元 │1,037,402元 │
│ │興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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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2,380,952元 │119,048元 │
├──┼────┼────┼─────┼───────┼──────┤
│ 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5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6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303,028元 │115,151元 │
├──┼────┼────┼─────┼───────┼──────┤
│ 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49,865元 │72,493元 │
├──┼────┼────┼─────┼───────┼──────┤
│ 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3,333,333元 │166,667元 │
├──┼────┼────┼─────┼───────┼──────┤
│ 10 │神通電腦│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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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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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世峯股份│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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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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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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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銳而新科│92/06/00│TW00000000│625,000元 │31,250元 │
│ │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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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524,000元 │26,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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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4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5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180,000元 │59,000元 │
├──┼────┼────┼─────┼───────┼──────┤
│ 36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180,000元 │59,000元 │
├──┼────┼────┼─────┼───────┼──────┤
│ 37 │同上 │92/06/00│TW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
├──┼────┼────┼─────┼───────┼──────┤
│ 38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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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飛虹積體│92/11/00│WW00000000│7,413,360元 │370,668元 │
│ │電路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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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仟淇科技│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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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50,010元 │42,501元 │
├──┼────┼────┼─────┼───────┼──────┤
│ 4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50,010元 │42,5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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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吉高科技│92/04/00│S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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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686,000元 │3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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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14,000元 │3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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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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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98,300元 │9,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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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98,300元 │9,915元 │
├──┼────┼────┼─────┼───────┼──────┤
│ 53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4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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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台麗電腦│92/04/00│SW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自動化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5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25,000元 │11,250元 │
├──┼────┼────┼─────┼───────┼──────┤
│ 5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5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
│ 5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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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
│ 61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
├──┼────┼────┼─────┼───────┼──────┤
│ 6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63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 6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
│ 6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
├──┼────┼────┼─────┼───────┼──────┤
│ 6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6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
├──┼────┼────┼─────┼───────┼──────┤
│ 6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86,000元 │9,300元 │
├──┼────┼────┼─────┼───────┼──────┤
│ 6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70 │同上 │92/06/00│T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7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7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73 │先威企業│92/02/00│RW00000000│1,730,000元 │86,5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4 │概念科技│92/04/00│SW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58,250元 │7,913元 │
├──┼────┼────┼─────┼───────┼──────┤
│ 7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56,750元 │7,838元 │
├──┼────┼────┼─────┼───────┼──────┤
│ │合 計 │ │ │93,024,236元 │4,651,214元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
│ │ │ │碼 │(新臺幣) │
├──┼────┼────┼─────┼──────┤
│ 1 │魔力城數│92/04/00│SW00000000│424,000元 │
│ │位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8,100元 │
├──┼────┼────┼─────┼──────┤
│ 3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98,000元 │
├──┼────┼────┼─────┼──────┤
│ 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50,000元 │
├──┼────┼────┼─────┼──────┤
│ 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83,100元 │
├──┼────┼────┼─────┼──────┤
│ 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38,000元 │
├──┼────┼────┼─────┼──────┤
│ 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75,000元 │
├──┼────┼────┼─────┼──────┤
│ 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26,000元 │
├──┼────┼────┼─────┼──────┤
│ 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65,000元 │
├──┼────┼────┼─────┼──────┤
│ 10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1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2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3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4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5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6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7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8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9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20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1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2 │同上 │92/10/00│VW00000000│549,010元 │
├──┼────┼────┼─────┼──────┤
│ 23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4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5 │同上 │92/10/00│VW00000000│905,600元 │
├──┼────┼────┼─────┼──────┤
│ 26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238,300元 │
├──┼────┼────┼─────┼──────┤
│ 2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2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2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30 │同上 │92/12/00│WW00000000│400,000元 │
├──┼────┼────┼─────┼──────┤
│ 3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3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18,300元 │
├──┼────┼────┼─────┼──────┤
│ 33 │特工科技│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3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0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1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合 計 │ │ │36,866,61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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