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