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551號
TPDM,97,易,2551,20090610,2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王昧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3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壹、寅○○於民國85年間向臺北市教育局申請成立「臺北市私立 寅○○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臺北市○○區○○路2 段 220 巷5 號,下稱寅○○文理補習班);其後,於93年9 月 17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全球立洲潛能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9 號11樓,後遷移至高雄 市前金區○○○路157 號3 樓,下稱全球立洲公司),由自 己擔任公司負責人;嗣於94年6 月3 日再以戌○○為公司唯 一股東及名義上負責人(陸續變更為李威廷、林建宏),向 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設立全能通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2 段301 巷4 之1 號1 樓, 後遷移至臺北市○○區○○路188 號9 樓之18,並於94年12 月28日申請將公司名稱變更為立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全能通公司、立好文化公司),為一長期從事補習班業務、 記憶課程經營之人,對於一般補教業並無法獲取高額利潤之 情知之甚詳。
貳、寅○○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因補教業經營不 順,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對外謊稱業界頗負盛名之陳立數學補習班係自己所投資設立 ,先於95年2 月間向自己任職國中教師之母親之學生卯○○ ,告以自己有許多投資管道,如果資金不夠,可以刷卡換取 現金投資,每月有10分利息絕對划算,致卯○○陷於錯誤, 先行投資新台幣(下同)12萬元,寅○○即交付其以「陳立 豪」名義簽字之投資契約書,並按月支付卯○○12,000元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相當於年息120%。其後,寅○○為擴 大收受存款規模,不斷慫恿卯○○繼續投資,並遊說卯○○ 介紹友人前來投資,同時介紹在鉅貿發有限公司擔任業務、 負責幫客戶向銀行辦理貸款但無犯意聯絡之己○○與卯○○ 認識,卯○○遂委請己○○陸續向台東企銀、三信商銀及上 海銀行辦理貸款,卯○○計向銀行分別貸款80萬元、141 萬 元而繼續投資,寅○○則許以年息60%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利息。
參、卯○○獲得寅○○給付數期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後,明知 寅○○並未投資陳立數學補習班,亦可預見投資收購補習班 無法獲取高額利潤用以支付投資人之利息,寅○○所為其實 類似於一般民間「老鼠會」之運作模式,終將因無力支付高 利而東窗事發,竟為使自己能繼續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 息,與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寅○○撰 寫全能通公司所屬「全能通九年一貫培訓專門校」說帖,自 95 年5月起至96年3 月間透過卯○○鄭永杰(已經公訴人 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如附表所示亥○○、辰○○、天○○、 壬○○、辛○○、酉○○、午○○、楊森凱、丙○○、丁○ ○、癸○○、巳○○等12人招募投資,許以3 個月或1 年為 1 期,保證每月可獲取年息60-72%不等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利息,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如投資人無力投資 ,則介紹投資人委託不知情、專辦貸款之己○○代為向銀行 辦理信用貸款,致亥○○等人陷於錯誤,而陸續以向銀行貸 款或現金給付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20萬元至180 萬元不 等,共計1,224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225 萬元)之投資款 項與寅○○卯○○寅○○卯○○並提供不實內容之「 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委任投 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等契約文件與亥○○等人 ,如有投資人對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有所懷疑,則提出由卯 ○○擔任負責人、於96年2 月2 日向李淑瓊頂讓之臺北市私 立佳言語文短期補習班(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 295 號2 樓,下稱佳言補習班)之相關文件,或邀約投資人 前往補習班現場察看,或邀約投資人前往二人以投資人交付 之資金所投資之寶萊餐廳現場察看,而誘使原投資人續約, 或作為詐騙新投資人投資之手段。嗣亥○○等人因未曾取得 或僅取得前幾期之獲利,而向寅○○卯○○表明欲取回投 資金時,均遭寅○○卯○○二人拒絕,二人並互推資金已 為另一人取走,供稱自己亦是受害者,且不久佳言補習班亦 人去樓空,亥○○等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肆、案經亥○○、辰○○、天○○、壬○○、辛○○、酉○○、



午○○、楊森凱、丙○○、丁○○、癸○○、巳○○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關於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提之證據資料,㈠被告卯○○ 均不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㈡被告寅○○除對於證人亥○○ 、辰○○、天○○、午○○、未○○、丙○○、丁○○、癸 ○○、巳○○、戌○○等人在警詢時之供述,認為屬於審判 外之陳述,以及認為卷附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 契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係屬偽造,而爭 執其等之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加 以爭執,而本院審核其餘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亦無不具證 據能力之情形,則該等證據資料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被告寅○○辯稱前述證人在警詢時之供述屬於審判外陳述, 並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 有明文。本件證人亥○○、辰○○、天○○、午○○、未○ ○、丙○○、丁○○、癸○○、巳○○、戌○○等人於本院 審理時業經到庭具結作證,且所述與其等在警詢時所述大致 相符,並無彼此不符之情形,則依前述規定之反面解釋,應 認前述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寅○○雖辯稱卷附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 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係屬偽造,應無證 據能力云云。惟查,卷附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 契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等書面文件,均 係證人即被害人亥○○、辰○○、天○○、午○○、未○○ 、丙○○、丁○○、癸○○、巳○○等人與被告二人所親自 簽立,業據前述證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詳下述),並 為被告卯○○所不爭執,即無被告寅○○所稱偽造之情形, 而該等文書又係前述被害人所提出,並無非法搜索取得之情 況,應認該等文書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與理由:
一、經本院訊問後:
㈠被告寅○○雖坦承自己曾經營寅○○文理補習班、全球立洲 公司及全能通公司,長期從事補習班、記憶課程等業務之經 營,以及曾與如附表所示部分投資人簽約而收受款項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於82年間即



開始在臺北市文山區從事補習班業務,長期從事課後補習班 、快速記憶等業務之經營,95年間認識被告卯○○時,即將 自己想要收購補習班改為直營分校、成立遍布全國之全能通 九年一貫補習班之構想告知被告卯○○,被告卯○○聽後大 感興趣,不僅表明有意願投資加入,更表示可負責實際業務 之執行,亦可幫忙資金籌措事宜,其後被告卯○○與投資人 亥○○等人接觸時,有部分伊並不知情,所有投資款則均由 被告卯○○取走,被告卯○○表示所有投資人均係因信任他 才投資,所以錢跟合約要由他掌握,並要求伊只負責找店面 即可,相關費用再向他請款,事實上伊確實想以投資人亥○ ○等人之投資款項,完成補習班加盟王國事業,惟該資金卻 遭被告卯○○挪用,因而無法實現,顯見伊並無詐騙之行為 ,且投資人亥○○等人係因信任被告卯○○投資補習班可以 獲利,才進行投資,亦不該當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收受 存款犯行云云。
㈡被告卯○○雖坦承為佳言補習班負責人,曾遊說友人亥○○ 、辰○○、天○○等人投資補習班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 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原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 局(下稱臺鐵)臺北機廠,95年春節期間返回台東老家過年 時,認識國中時之授課教師之子即被告寅○○,其後返回臺 北上班時,被告寅○○即告以有許多投資管道,如果資金不 夠,可以刷卡換取現金投資,每月有10分利息絕對划算,伊 即先行投資12萬元,被告寅○○即交付其以「陳立豪」名義 簽字之投資契約書,並按月支付伊12,000元之利息,在此期 間被告寅○○亦不斷慫恿伊繼續投資,伊遂向銀行貸款80萬 元、141 萬元而投資,被告寅○○並遊說伊可介紹友人前來 投資,伊才「好康到相報」,介紹友人亥○○、辰○○、天 ○○等人陸續投資,嗣於96年1 月間,被告寅○○謊稱其曾 創立「陳立數學」補教王國,遊說伊頂下佳言補習班,表示 自己願負經營之責,伊信以為真聽從其指示而擔任負責人, 並應其要求向聯邦銀行申請支票,實際上支票均係由被告寅 ○○保管、使用,補習班員工亦由被告寅○○聘用,後於96 年5 月間,投資人午○○、丙○○等人因久未拿到紅利,即 委託一統徵信公司向被告寅○○催討債務,被告寅○○為轉 移目標,即遊說伊配合演戲以便對付一統公司人員,伊害怕 遭一統公司人員追債而聽任被告寅○○擺佈,被告寅○○即 倒填日期撰擬協議書及切結書,將其吸金之債務全部移轉為 伊所有,事實上伊亦係被害人,與被告寅○○並無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卯○○供稱被告寅○○於95年2 月間向伊陳稱在啟航教 育館任職,並在全能通公司兼職,且告以有許多投資管道, 如果資金不夠,可以刷卡換取現金投資,每月有10分利息絕 對划算,伊即先行投資12萬元,被告寅○○即交付其以「陳 立豪」名義簽字之投資契約書,並按月支付伊12,000元之利 息,在此期間被告寅○○亦不斷慫恿伊繼續投資,伊遂向銀 行貸款80萬元、141 萬元而投資,被告寅○○並遊說伊可介 紹友人前來投資,伊才介紹友人亥○○、辰○○、天○○等 人陸續投資等情,有下列證據為證:
⒈被告卯○○自94年7 月1 日起至96年6 月12日任職臺鐵臺北 機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卡、離職人 員薪資結算單、考核通知書(96年度他字第6467號偵卷第88 -92 頁)。
⒉被告卯○○與全能通公司於95年2 月26日所簽立、投資時間 95年2 月26日至96年2 月25日(合計1 年)、投資金額12萬 元、每月獲利利息10分、由「陳立豪」擔任介紹人並在其上 簽名(並無全能通公司之大、小章)之投資理財契約書及被 告卯○○與全能通公司於95年5 月5 日所簽立、投資時間95 年5 月5 日至95年8 月5 日(合計3 個月)、投資金額80萬 元、每月獲利利息4 萬元、由「陳立豪」擔任介紹人之投資 理財契約書各1 紙(本院卷㈠第39、40頁)。 ⒊被告卯○○於95年8 月15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借款64萬元 之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於95年8 月17日向三信商業銀 行借款60萬元之匯款回條、二家銀行因被告卯○○未按時繳 款而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96年度偵字第23222 號偵卷第 14-20 頁)。
⒋證人即在鉅貿發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負責幫客戶向銀行辦理 貸款之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經由被告寅○○之 介紹而認識被告卯○○,當時被告卯○○表示要投資補習班 ,遂委請伊向台東企銀、三信商銀及上海銀行辦貸款等語( 本院卷㈡第213-214 頁),並提出被告卯○○所填寫之貸款 客戶資料表為證(96年度偵字第23222 號偵卷第145 頁)。 ⒌被害人亥○○於95年6 月27日與立好文化公司簽訂投資收購 補習班契約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偵查卷宗[ 下稱警卷] 第131 頁)時,契約書上即載明「陳立豪」為保 證人。而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寅○ ○自己如何跟你說他的行業?)他說他是從事補習班行業, 至於陳立補習班寅○○說是他投資成功的案例。(提示95年 6 月27日收購補習班契約書問:在你的理解中,上面的保證 人陳立豪係何人?和寅○○是否為同一人?)陳立豪是寅○



○另外一個姓名,這是卯○○跟我說的,寅○○就是陳立豪 。」等語(本院卷㈡第23頁)。
⒍被害人辰○○於95年7 月25日與立好文化公司簽訂投資收購 補習班契約書(警卷第99頁)時,契約書上即載明「陳立豪 」為保證人。而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 :這三份合約書之甲方為何都不相同?有無質疑過?)這個 我沒有想過,但是寅○○陳立豪部分,當時卯○○跟說這 都是同一個人,後面佳言補習班部分,是卯○○告訴我,他 們在投資佳言補習班。」等語(本院卷㈡第26頁)。 ⒎全能通公司於94年6 月3 日由戌○○以唯一股東身分向臺北 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為500 萬元、公司 設址於臺北市○○區○○路2 段301 巷4 之1 號1 樓;其後 ,全能通公司於94年6 月23日申請變更登記,將唯一股東兼 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李威廷;接著,於94年7 月22日申請將公 司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188 號9 樓之18;嗣後, 再於94年12月28日申請變更登記,將唯一股東兼負責人變更 登記為林建宏,並將公司名稱變更為立好文化公司;最後, 因該公司自行停業6 個月以上,已經臺北市政府於96年5 月 1 日公告廢止該公司之設立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 處檢附全能通公司案卷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144 頁)。 ⒏證人即全能通公司登記負責人戌○○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被告寅○○曾經營全球立洲公司,營業地址在臺中及高雄 ,內容是快速記憶課程,品牌是陳光超強記憶,伊於92、93 年間先後在公司之臺中、高雄營業處所任職,後來該公司與 陳光超強記憶結束合作後,伊、被告寅○○、林建宏等人就 自己在高雄做,其後被告寅○○表示要成立全能通公司,要 伊擔任負責人,伊也有同意擔任該補習班之負責人,但後來 成立的是投資顧問公司,因為伊之家人反對,才改由李威廷 、林建宏陸續擔任全能通公司負責人等語(本院卷㈡87-90 頁)。而證人即全能通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威廷亦於偵訊時結 證稱:被告寅○○曾詢問伊要不要投資快速記憶中心,告以 只要願意當負責人,每個月有賺都可以抽成,伊曾經將身分 證影本交付被告寅○○,但係要辦理現金卡而非公司設立登 記等語(96年度偵字第23222 號偵卷第132 頁)。 ⒐被告寅○○陳維真、王威曾向臺北市教育局申請於臺北市 ○○路○ 段220 巷5 號1 、2 樓「臺北市私立新立行文理短 期補習班」之立案登記,經該局於85年5 月1 日核准在案; 其後,於86年5 月5 日申請變更班名為「臺北市私立寅○○ 文理短期補習班」,經該局於86年5 月16日核准在案;之後 ,該補習班即未辦理任何變更事宜,嗣該局已於94年5 月17



日公告廢止該補習班等情,此有該局98年5 月6 日函文檢附 相關公文函稿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149-157 頁)。 ⒑全球立洲公司係被告寅○○於93年9 月17日檢附公司章程、 發起人議事錄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 董事長為被告寅○○、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區○○街9 號11 樓,其後該公司於93年10月間申請將公司遷移至高雄事前金 區○○○路157 號3 樓繼續營業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檢附 全球立洲公司案卷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146 頁)。 ⒒被告寅○○曾於92年12月22日與陳光簽訂服務標章授權契約 ,約定由陳光授權被告寅○○使用其所有「陳光數學」、「 陳光超強記憶課程」等服務標章等情,此有服務標章授權契 約、陳光教育資源網資料在卷可佐(96年度他字第6467號偵 卷第143-148 頁)。
⒓綜此,被告寅○○既自80年間起即開設補習班,並先後成立 寅○○文理補習班、全球立洲公司及全能通公司,長期從事 補習班、記憶課程等業務之經營,被告卯○○則僅係台鐵公 司之員工,遲至96年6 月12日始自台鐵公司離職,且被告寅 ○○亦供承於95年2 月間認識被告卯○○後,即告以成立遍 布全國之全能通九年一貫補習班之構想,顯見本件投資收購 補習班事宜均係由被告寅○○所主導。又由被告卯○○所提 出之投資理財契約書中,其上契約當事人為全能通公司;且 證人亥○○、辰○○均證稱被告寅○○即係「陳立豪」,二 人之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上亦均有保證人「陳立豪」之字 樣;參以證人己○○亦證稱經被告寅○○介紹而認識被告卯 ○○,被告卯○○之目的在委託伊辦理貸款,伊確有幫被告 卯○○辦理貸款用以投資補習班等情,可見被告寅○○一開 始係先鎖定被告卯○○,誘以將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 ,被告卯○○才與被告寅○○締約而投資。
㈡證人即被害人亥○○、辰○○、天○○、午○○、癸○○等 人,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等與被告卯○○原具有同事 關係,經由被告卯○○之介紹而認識被告寅○○,被告二人 向伊等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被告寅○○供稱市面上知 名之陳立數學補習班係自己成功之投資案例,因為被告卯○ ○供稱自己投資此案有獲取高額利息,伊等為賺取高額獲利 ,才在被告卯○○寅○○之介紹下,透過己○○向銀行辦 理貸款,用以投資被告二人所倡議之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等 情(本院卷㈡第19-23 、24-27 、28-29 、30-33 、82-85 頁);而證人即被害人未○○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經 由午○○之介紹而認識被告寅○○,被告寅○○向伊遊說投 資收購補習班事宜,被告寅○○供稱陳立數學補習班係自己



之投資案,現在想要自己成立新公司,因為被告寅○○允諾 投資此案有高額利息,伊才與被告寅○○簽訂第一次合約, 並在被告寅○○之介紹下,透過己○○向銀行辦理貸款,伊 之投資款項係透過午○○轉交與被告寅○○,其後被告寅○ ○表示被告卯○○已買下佳言補習班,才與被告卯○○簽訂 第二次契約等情(本院卷㈡第34 -36頁);又被害人即投資 人巳○○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經由癸○○之介紹而認 識被告二人,被告二人向伊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被告 寅○○供稱自己係陳立數學補習班之股東,被告卯○○則提 出自己為佳言補習班負責人之證明文件,由被告二人向伊解 說投資計畫,伊投資前曾前往佳言補習班查看,伊所投資款 項係以現金交付等情(本院卷㈡第86、87頁);另證人即被 害人丙○○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經由未○○之介紹而 認識被告二人,被告二人向伊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在 被告二人之介紹下,透過己○○向銀行辦理貸款,伊之投資 款項係透過午○○轉交與被告寅○○等情(本院卷㈡第178- 180 頁);再證人即被害人丁○○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伊經由午○○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二人,被告寅○○向伊遊說 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並稱自己是陳立數學補習班的人,伊 因為知道陳立數學補習班之名氣響亮,才願意投資此一收購 補習班契約方案,在被告二人之介紹下,透過己○○向銀行 辦理貸款,伊之投資款項係交付被告卯○○等情(本院卷㈡ 第180-184 頁);參以證人即投資人辛○○、壬○○亦於偵 訊時結證稱:伊等與被告卯○○係以前之同事,經由被告卯 ○○之介紹,向銀行辦理貸款而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伊等 並未看過被告寅○○等情(96年度偵字第23222 號偵卷第90 頁);證人酉○○亦於警詢時證稱:當時係由被告卯○○向 伊講述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伊即提領現金投資20萬元,事 後即由被告卯○○交付契約書與本票與伊等情(警卷第197- 200 頁)。前述投資人及證人己○○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個人 借款契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存 摺、匯款單、本票及貸款客戶資料表等件為證。況依證人午 ○○、未○○、丁○○、丙○○所提出,且被告寅○○亦不 爭執為自己所製作之「全能通九年一貫培訓專門校」簡介及 「寅○○」名片(94年度他字第6464號偵卷第7-18、28頁) ,「寅○○」名片之頭銜為「陳立教育投資集團執行長」, 簡介上則載明公司經歷為:「陳立教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前 身為相當知名的補教業者,在短短的十三年當中締造補習班 傳奇舉例:1.投資寅○○文理補習班年收入高達4,000 萬元 ...3. 快速記憶課程一年達2 萬名學員爭相上課的業績收入



高達上億台幣的營業額」等字樣。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陳立 文教機構,該機構亦表明:寅○○並非本機構所屬各單位以 往或現任股東,此有該機構98年4 月28日函文在卷可佐(本 院卷㈡第138 頁)。綜此,顯見被告二人有基於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由被告寅○○製作「全能通九年一貫培訓專門校 」說貼及名片,並於被告卯○○誘使自己認識之親朋好友投 資時,由被告寅○○對投資人謊稱自己具有市場上著名之陳 立數學補習班股東身分,準備收購補習班另立補習班王國, 復許以投資人將給付年息60-72%不等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 息,作為吸引投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如投資人無力投資, 則由被告二人陪同投資人委託不知情專辦貸款之己○○向銀 行辦理信用貸款,致亥○○等人陷於錯誤,而陸續以貸款或 給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20萬元至180 萬元不等之 投資款項,則被告二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寅○○雖辯稱被告卯○○表示所有投資人均係因信任他 才投資,所以錢跟合約要由他掌握,並要求伊只負責找店面 即可,伊確實想以投資人亥○○等人之投資款項,完成補習 班加盟王國事業,惟該資金卻遭被告卯○○挪用,因而無法 實現,在投資人委託一統徵信公司向被告二人催討債務時, 被告卯○○亦坦承不諱云云。惟查:
⒈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係由被告寅○○所主導,被害人亥 ○○等人在準備投資時,被告寅○○曾告以自己具有陳立數 學補習班股東身分,準備收購補習班另立補習班王國,部分 投資人之款項均係交由被告寅○○等情,均已如前述。而證 人即於96年2 月間代表房東蔡東明與被告二人簽約之申○○ ,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臺北市○○○路○ 段295 號2 樓 係伊弟弟蔡東明所有,最早租給李淑瓊開立佳言補習班,後 來李淑瓊表明經營有困難想要轉讓,第一次找來談的人是被 告寅○○,後來又找來被告卯○○,雙方簽約時有辦理公證 ,被告二人均有到場,係由被告寅○○開車載伊等前往公證 等語(本院卷㈡第9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蔡東明訴請被 告二人遷讓返還房屋之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34677 號民事簡 易卷宗,卷內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等文件,亦顯 示其上載明契約當事人為被告卯○○、連帶保證人則為被告 寅○○,顯見被告寅○○卯○○不僅一同參與洽談佳言補 習班之房屋租賃事宜,且分別為該契約之當事人與連帶保證 人。又證人即原先準備擔任佳言補習班班主任之庚○○,業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原來即在補習班任職,後來被告寅 ○○來找伊,說被告卯○○準備開設佳言補習班,要請伊幫 忙辦理補習班執照,但後來伊並未實際去佳言補習班工作等



語(本院卷㈡第95頁)。另依被告卯○○所提佳言補習班之 員工請假單、薪資表、快遞文件等證據(96年度他字第6467 號偵卷第138-142 頁),不僅被告寅○○之女友陳書涵曾代 為簽收快遞,且被告寅○○係以佳言補習班執行長之名義簽 署同意員工之請假,顯見被告寅○○為佳言補習班之實際負 責人,堪以認定。
⒉證人亥○○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偵訊時所 言,你有去過寶萊鋼琴酒吧,為何去該處?)我要求卯○○ 說,我要知道你們投資什麼,故卯○○帶我去寅○○投資的 寶萊鋼琴酒吧,實際上是寅○○在經營這間酒吧,寅○○也 在場。」等語(本院卷㈡第23頁);而證人辰○○亦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在獲利有部分延遲支付之情形時,被告卯○ ○亦有約伊去寶萊餐廳看看等語(本院卷㈡第27頁)。又證 人即寶萊餐廳會計、被告寅○○之女友陳書涵,業於偵訊時 結證稱:伊與被告寅○○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寅○○係 該餐廳之老闆,伊從96年3 月開始在該餐廳任職,後來被告 寅○○已將該餐廳轉讓給案外人周榆庭等語(96年度他字第 6467號偵卷第117 頁);證人史永權亦於偵訊時結證稱:當 初周榆庭告訴伊有人要在臺北市○○○路開設餐廳需要募股 ,一股10萬元,伊遂參加二股,並將20萬元現金交給陳書涵 ,後來該餐廳已結束營業等語(96年度偵字第23222 號偵卷 第131 頁),並有被告寅○○史永權於96年8 月10日簽訂 之寶來餐廳股東合約書在卷可稽(96年度他字第6467號偵卷 第125 頁);而被告寅○○亦不爭執確有開設寶萊餐廳及向 證人史永權募股之情事,並供稱該餐廳係自己與被告卯○○ 於96年3 月所頂讓,且提出自己與周榆庭簽立之寶萊餐廳股 東合約書、本票與支出證明單等件為證(96年度他字第6467 號偵卷第120-121 頁)。另被告卯○○以佳言補習班名義所 申請之聯邦商銀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亦顯示寶萊餐廳 之房租、頂讓金、酒錢等款項,均係以佳言補習班之支票所 簽發支付,此有該支票帳戶票根在卷可證(本院卷㈠第40、 41頁)。
⒊被害人午○○、未○○、丙○○、丁○○曾於96年5 月2 日 與一統徵信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委託該公司向被告二人催 討所投資之款項等情,業據證人午○○、未○○、丙○○、 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委任契約書在卷可證( 警卷第104 頁)。而證人即一統徵信公司員工丑○○亦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丁○○、丙○○及午○○等人有 無因為跟佳言補習班的債務問題,請你處理?)有,我去補 習班找負責人作協商動作,我並不知道負責人是誰,我記得



當時碰到的是被告卯○○,但是時間已久不是很確定。(問 :你到了補習班後,卯○○有無跟你說他為何積欠丁○○等 人之款項?這些錢他要如何作處理?)我忘記了,我要協商 的事情太多了,不是很記得。(問:卯○○有無講說他把投 資款拿去做了何用途?)我真的忘記了,時間真的過了太久 忘了。... (問:協商過程中,除了看到被告卯○○外,有 無看過被告寅○○?)有,何時忘記了,但是在補習班裡面 看過寅○○,應該也有,也是為了債務協商到佳言補習班時 ,看過寅○○。(問:卯○○當時有無對你表示該補習班之 經營均由寅○○負責,他僅是從旁協助?)應該是有,我的 印象中有。(問:卯○○這樣說,有無想要跟寅○○債務協 商?)基本上還是找卯○○,因為委託人給我們的相關本票 均由卯○○開立。... (問:卯○○有無向你表示他取得之 投資款項均由他自己對外投資失利而血本無歸?)卯○○說 了好幾個版本,包含投資股票、買賣不詳東西,前後說了很 多次,我已經不記得他說了什麼。」等語(本院卷㈡第208- 209 頁),顯見被告卯○○當時並未向證人丑○○坦承投資 款項均係由自己花用,而係表示佳言補習班均由被告寅○○ 負責。
⒋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證據,顯見被告寅○○不僅實 際主導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且於向李淑瓊頂讓佳言補習班 、與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找尋補習班員工庚○○及簽 署同意補習班員工請假等事宜,均係由被告寅○○所主導, 甚者,被告寅○○更將向被害人亥○○等人所募得之款項, 用以投資寶萊餐廳,於被害人質疑投資款項之著落、何以未 按時發放利息,則告以投資款項均用以投資寶萊餐廳,應認 被告寅○○為佳言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並將投資人之投資 款項用於投資寶萊餐廳等語。是被告寅○○上開所辯,尚無 可採。
㈣被告卯○○雖辯稱自己亦係被害人,所有投資收購事宜均由 被告寅○○負責,自己與被告寅○○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云云。惟查:
⒈被害人亥○○、天○○、辰○○、午○○、癸○○均係被告 卯○○之同事,其等因為對於被告卯○○之信任,經由被告 卯○○之介紹而委由己○○辦理貸款,而與被告寅○○或卯 ○○簽訂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被害人壬○○、辛○○、酉 ○○則只是經由被告卯○○之介紹而投資,自始未與被告寅 ○○接觸,且與證人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亦係由被 告卯○○親自出面締約,其後被害人找尋被告二人欲要回投 資款項時,被告卯○○曾提出佳言補習班立案證書,並表明



嗣後所有投資事宜均由伊負責,並再與投資人從新簽約等情 ,均已如前述。又證人庚○○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問:有無因為佳言補習班之事看過卯○○?)有,因為卯○ ○跟我拿身分證說要辦理班主任之事情,我有去佳言補習班 看環境,當時寅○○有跟說我卯○○要辦理這個補習班,找 寅○○來當類似顧問,因為寅○○有作補習班經驗和人脈, 寅○○卯○○要經營當負責人,請我幫忙,先作班主任的 牌照,之後再規劃安親班部分。(問:寅○○跟你說卯○○ 要經營當負責人時,卯○○是否在場?)有,寅○○有帶我 去參觀補習班環境... 。(問:卯○○有無聽到寅○○跟你 說是卯○○要當負責人?)有。(問:卯○○有無否認?) 無。」等語(本院卷㈡第94頁),且佳言補習班係由被告卯 ○○於96年2 月2 日與李淑瓊簽訂讓渡契約書,佳言補習班 業已於96年3 月1 日完成以被告卯○○為該補習班代表人之 立案登記等情,亦有讓渡協議書、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 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㈠第46、47頁)。綜此,顯見被告卯○ ○雖非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詐騙行為之主導者,但亦高度參 與本件犯行。
⒉證人亥○○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偵訊時說 寅○○有傳訊給卯○○卯○○再將簡訊傳給你,簡訊上說 ,鼓勵你介紹他人加入,如果介紹成功可以按照投資比率每 個月拿3.5%利息,是否屬實?)是事實,簡訊我有留存,但 手機我更換了,所以我需要回去查查看,那時我好像有將此 簡訊照相下來。」等語(本院卷㈡第23頁);證人天○○亦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被告卯○○有告訴伊如果介紹他 人投資,可以得到類似佣金之款項等語(本院卷㈡第29頁) ;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事後均未取回 利息及本金,還有認為何處受騙或是不實?)卯○○還有來 找我,說還有資金需求,希望可以再加碼,這是約在96年4 月份之事情。(問:96年4 月份,卯○○要你再加碼時,寅 ○○有來嗎?)無。(問:96年4 月份時你第一期之投資利 息你並沒有拿到,但卯○○為何還敢要你加碼?)我有找卯 ○○,卯○○還要跟我談他們之後規劃需要投資,至於利息 他說後面還會給我。」等語(本院卷第86、87頁)。綜此, 顯見由被告寅○○所主導之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投資方 案,在後來已無法按時支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時,被告 卯○○仍遊說被害人繼續投資,且許以將支付高額佣金之誘 因,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已堪認定。
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證據,顯見本件被害人大都係 經由被告卯○○之介紹而投資,被告卯○○雖非本件投資收



購補習班詐騙行為之主導者,但包括簽訂佳言補習班頂讓契 約與房屋租賃契約、登記為佳言補習班負責人等情,均係以 被告卯○○名義為之,甚至在後來本投資方案已無法按時支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時,被告卯○○不僅還遊說被害人 繼續投資,且許以高額佣金之誘因,則應認被告卯○○一開 始雖係受被告寅○○所詐騙,惟其後為使自己能繼續獲取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遂與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而為本件犯行。是被告卯○○前述所辯,亦無可採。 ㈤公訴意旨雖謂被告二人以虛設行號全能通公司(即立好公司 )、佳言補習班向被害人詐騙而招募投資等語。惟查,全能 通公司係由被告寅○○於94年6 月3 日以戌○○為公司負責 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而佳言補習班係由被告卯○○於96年 2 月間向案外人李淑瓊頂讓,業已辦理立案登記等情,均已 如前述,顯見佳言補習班並非虛設。而證人即中時晚報記者 子○○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寅○○? )認識。... (問:是否知道是否知道寅○○有經營一間全 能通公司?)他有提到一、二次,但我沒有特別在意,當時 他有給我一張名片,是補習班的名片,因為以前是文教記者 ,有補習班的消息的話,我會去跑新聞,我有去過木柵那邊 拜訪過寅○○。(問:是否有跟寅○○談過在中時晚報委託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立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貿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