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962號
TCDV,98,訴,962,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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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   告 甲○○○
      庚○○
      己○○
      丙○
      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700元,尚欠新
台幣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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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