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 告 甲○○○
庚○○
己○○
丙○
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700元,尚欠新
台幣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