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579號
TCDV,98,訴,1579,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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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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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