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60號
TCDV,98,訴,1160,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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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3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799,88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
元,原告僅繳納17,434元,尚欠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土地部分: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權利  │公告現值│ 標的價額 │備│
│ ├───┬────┬───┬─────┤ ├────┤範圍  │ (元/平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方公尺) │      │註│
├─┼───┼────┼───┼─────┼─┼────┼────┼────┼──────┼─┤
│1 │台中市│西區  │麻園頭│173-20  │建│5030  │76/10000│43,350 │1,657,184 元│ │
└─┴───┴────┴───┴─────┴─┴────┴────┴────┴──────┴─┘
┌──────────────────────────────────────────────────────┐
│建物部分:                                                 │
├─┬─────┬───────┬──────┬──────┬───────────────┬─┬────┬─┤
│編│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課稅現值│備│
│ │     │       │      │建築材料及房├───────┬───────┤利│(元) │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範│    │ │
│號│     │       │      │      │       │築材料及用途 │圍│    │考│
├─┼─────┼───────┼──────┼──────┼───────┼───────┼─┼────┼─┤
│1 │8934   │台中市西區麻園│台中市西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78.48    │陽台24.68   │全│0000000 │ │
│ │     │頭段173-2地號 │墩19街7號5樓│14層樓房第5 │       │       │部│    │ │
│ │     │       │之1     │層     │       │       │ │    │ │
├─┴─────┴───────┴──────┴──────┴───────┴───────┴─┤    │ │
│共用部分:台中市○區○○○段9004建號,面積218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10000。        │    │ │
│     台中市○區○○○段9006建號,面積910.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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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