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朱育鉦即永運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3,720元,應繳
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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