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903號
TCDV,98,補,903,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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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朱育鉦即永運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3,720元,應繳
  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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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