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爾德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爾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217,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92,2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91,7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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