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羅促字,91年度,6517號
ILDV,91,羅促,6517,200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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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1年度羅促字第65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債 務 人 黃慧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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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