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1年度羅促字第65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債 務 人 黃慧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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