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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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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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補正委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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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查報債權人「荷蘭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安泰銀行」將債權│
│ 轉讓後之債權受讓人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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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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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黃聰寓、周秀卿、林端容」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
│ 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
│ 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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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聲請人配偶黃志雄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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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預納郵費新臺幣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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