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3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陳芊霖(即陳全員)、甲○○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 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者,法 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63條第 1項第9 款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 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 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 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三、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為 5,981,499元{有擔保債務2,51 1,000元(房屋貸款1,831,000元 、甲○○680,000元)、無 擔保債務3,470,499元(銀行2,270,499元、私人陳全員1,20 0,000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 30,075元 ,其中房屋貸款部分為14,205元、返還第 2順位抵押權人甲 ○○部分為5,000元、私人陳全員5,000元(債務人所載3,12 5元為96年、97年平均每月已攤還之金額 ,但其與陳全員約 定為每月償還 5,000元),而債務人於其提出之償還計畫表 內列明每月償還14,500元中,又將債權人陳全員列入清償方
案,每月償還 5,014元。如是,債務人顯然允以債權陳全員 額外之利益,對其他債權人顯失公平;又債務人每月房貸須 償還14,205元,而其他無擔保債權銀行每月僅償還 9,486元 ,對其他無擔保債權銀行,更顯不公平。是縱使本院准予開 始更生,其更生方案亦難取得債權人之可決(對無擔保債權 人不公平),本院亦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違反第63條第 1項第9款)。從而,更生程序之進行僅在浪費社會資源,債 務人之請求即屬欠缺程序保護之正當性。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帳明細,債務人之消費 態樣,以百貨公司(Tiger City、東妮、新光三越、中友) 、服飾精品店(德記服飾、衣拉客精品服飾、瑪迪芙精油、 名佳美、德康生活家、秀堤服飾、台灣勁越、赫姿名店、現 代坊男飾名店、崎禓生活家飾、高仕皮件、伊莎貝爾)、娛 樂(華納威秀電影、萬視通影音多媒體、劍湖山世界)、美 容(詩威特、普洛髮廊、佳麗韻律世界、香港ㄈ髮殿、媚登 峰)、旅行社(雙向、富泰、美兆、森輝、北賢、燦星)、 國外旅遊(普吉島、韓國、澳門、泰國)、電腦3C科技(捷 元、燦坤、博竣、檸檬樹、群環科技、德拉數位相機)、電 訊(巨東、台灣大哥大、遠傳、聯強)為主要,此有債權人 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在卷可按,如是債務人之消費已逾越一般 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 況且債權人甲○○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他要紓困,他弟弟投 資,後來欠了錢,我借了80給他,還了幾個月後沒有還,我 問他狀況,他稱因為母親賭博,導致沒有還等語,對此債務 人亦為是認;另債務人亦陳稱債權人陳全員部分,也是用來 還銀行,也有替母親還債,另外還有替弟弟還債等語,如是 此部分非屬債務人自身之消費。從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及非屬其自身之消 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 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 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