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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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
被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
張育華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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