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兼 上一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由親戚告知得知係由被告乙○○及甲○○ ○所生,訴外人簡炳煥及其配偶賴玉貞(均死亡)將原告抱 回撫養,並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為其等之女,實際上原 告與訴外人簡炳煥、賴玉貞並無親子關係存在,此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親字第20號判決原告與已故簡炳煥、已 故賴玉貞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為求回復原告與被 告間之親子關係,爰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親子關係存在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縱使因鈞院裁定至調查局作了DNA鑑定,該鑑定 仍非無被調包的可能,被告乙○○仍不認為是原告的爸爸等 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 2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乙份為證。而被告經本院於98年 4月3日裁定命渠等與原告應於98年4月29日下午2時前往法務 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惟屆 期僅原告及被告乙○○到場,被告甲○○○並未前往接受親 子血緣鑑定,經採取原告與被告乙○○之口腔黏膜細胞,以 人類遺傳因子DNA STR型別鑑定法、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值 驗算法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依據遺傳法則,丙○○之各 項DNA STR型別與乙○○之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經計算其 CPI值為5.557×100000以上,研判乙○○極可能(機率 99.99%以上)為丙○○之生父」,有本院裁定及法務部調查
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乙○○固辯稱當日採樣唾液後,唾 液並未即時密封,有掉包的可能,且鑑定報告僅記載極可能 云云,惟被告乙○○並未就其主張鑑定過程有瑕疵舉證以實 其說,僅係空言辯駁,洵無足採。是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 ,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 精確度已達99.8%以上,上開親子鑑定結果應堪可採,足證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有親子關係存在。
㈡另被告甲○○○雖未前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惟被告甲○○ ○於另案即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249 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 件,曾到庭陳稱:「(你何時與被告乙○○離婚?你與被告 乙○○生幾個小孩?)時間我不記得,那時候我們因為吵架 辦離婚後來又辦結婚。我們有生5個小孩,其中有1個夭折」 ;「(你於63年3 月時有無生小孩?)63年時我有生小孩, 但日期不太記得,那時候生完有要看小孩,婆婆跟我說是死 產」;「那時候我們跟長輩住在一起,當時我在坐月子,孩 子如何處理我不知道,我有叫先生去問,他說是婆婆處理的 ,我也不敢再去問婆婆」;「(63年生小孩是在哪邊生產的 ,家裡或是去醫院生產的?)我不記得,但我知道小孩出生 時是活胎,是1個女孩」(詳前揭卷宗97年9月15日、97年10 月6日筆錄)等語,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定查核屬實, 足認被告甲○○○於63年間確有分娩產下1女,與原告出生 之年份相同(按原告係於63年3月7日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1紙可稽);而證人即被告甲○○○之妯娌王素梅 於本院調查時到庭亦證稱:與原告是同一個養母,第一次聽 到是63年我婆婆與我養母在臺中火車站說的,我婆婆說如果 不是我與我先生私奔的話,我的養母賴玉貞不會再抱一個女 孩回來養,這個小孩就是原告丙○○,64年我為了慎重,我 又去問我婆婆,當時我婆婆有向我說原告丙○○的親生父親 就是我先生的弟弟乙○○,親生母親是甲○○○等語(參照 本院9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再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 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4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命被 告提出該應受勘驗之標的物,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 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即原告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 張或依該勘驗標的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受訴法院得依此 對該阻撓勘驗之當事人課以不利益(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 字第2366號判決參照)。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依本院 所命接受親子血緣關係鑑定,是本院揆諸前揭事證及依上開 說明,認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甲○○○之女為真正。 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 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具有親子關係,然於戶籍上卻 未就前開親子關係予以登記,致原告與被告間私法上之身分 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 係存在,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