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79號聲 請 人 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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