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367號
TCDV,98,司促,27367,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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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36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康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6年7月5日經授中字第096323999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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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