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108號
TCDV,98,司促,27108,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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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108號
債 權 人 開心一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 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門牌號碼台中縣潭子鄉○ ○路○段1巷56弄23號1、2樓建物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即為第 三人劉彥欣所有,債務人甲○○非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向 債務人甲○○請求自96年9月起至98年6月之社區管理費,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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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