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721號
TCDV,98,司促,23721,200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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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7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
  國稅局之查覆資料等);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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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