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19號
上訴人即原告 新普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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