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53號
TCDV,97,訴,1853,200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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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亥○○
      辰○○
      丑○○
      午○○
      玄○○
      天○○
      丁○○
      宙○○
      A○○
      辛○○
      戌○○
      酉○○
      黃○○
      乙 ○
           樓
      申○○
      壬 ○
      宇○○
      劉謝阿李
      子○○
      卯○○
      庚 ○
      B○○
      巳○○
      寅○○
      癸○○○
      地○○
      己○○
      戊○○
      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5,91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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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