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亥○○ 辰○○ 丑○○ 午○○ 玄○○ 天○○ 丁○○ 宙○○ A○○ 辛○○ 戌○○ 酉○○ 黃○○ 乙 ○ 樓 申○○ 壬 ○ 宇○○ 劉謝阿李 子○○ 卯○○ 庚 ○ B○○ 巳○○ 寅○○ 癸○○○ 地○○ 己○○ 戊○○ 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5,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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