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
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
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
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
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6,14
8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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