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6號
TCDV,96,智,6,200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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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複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被   告 萬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
被   告 臺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6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 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 ,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智院真98技協31字第 0980002490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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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