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己○○(林基學)
庚○○
甲○○
丙○○
丁○○
辰○○
癸○○
戊○○
午○○
巳○○
乙○○
子○○
丑○○
卯○○
辛○○
壬○○○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寅○○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唐光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