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馬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雲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
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台灣馬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表人 甲○○被訴分別犯有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 之違反著作權法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一份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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