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具 保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度
執更字第2192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 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 被告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840號 、97年度毒偵5208號、98年度毒偵305號通輯中,是該受刑 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 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 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 ,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 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被告另因涉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 年2月27日以98年度桃檢玲偵往緝字第580號通緝書通緝中, 及被告因犯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98年6月15日以98年中檢輝執乙緝字第2709號通緝被告,迄 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是 受刑人顯己逃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