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462號
TCDM,98,簡,462,2009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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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25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原98年度易字第163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未遂,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 5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161號「中友百 貨A棟4樓之GOZO專櫃」,趁甲○○試戴帽子疏未注意之際, 伸手至其皮包內欲竊取財物,當場經專櫃服務人員黃寶雪查 覺而未能得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證人邱鏵峰、黃寶雪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現場查獲照片2張。
(四)被告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診斷證明書1份。(五)被告之子陳榮彰提出之陳情狀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2份。(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第1項,刑 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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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