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
送達代收人 關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銀行台北市○○區○○路八號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連帶保證書第四條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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