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67號
SLDV,91,訴,667,200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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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呂家麒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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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