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775號
TCDM,98,易,1775,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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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
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十月止,受僱於金台展有限公 司(下稱金台展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送貨及收貨款, 係執行業務之人。詎其竟趁工作之便,基於反覆侵占為金台 展公司收取客戶貨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於九十七年三月底至九十七年八月初之密接時間內向金台展 公司在臺中縣海線一帶之客戶即「老師傅」等餐飲店、雜貨 店及辦理喜宴之個人,收取渠等欲給付予金台展公司之貨款 後,未繳回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接續悉數侵占 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十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元(時間 、客戶名稱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金台展公司查悉後 提出告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 述。
㈡告訴代理人蔡金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㈢被告侵占款項明細表、調解筆錄影本各一紙及被告書立之金 額確認表二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送貨收款人員,自九十七年三月底 起至同年八月初止,利用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機會,將所收取 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 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 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 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 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院認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 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被告前於九十六年間因妨害風 化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 份在卷足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利益, 利用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款項,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營之利益 ,且侵占總金額十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元,然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皆為民國97年間│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老師傅 │3月底至4月初之某日 │6220元 │
├──┼─────┼────────────┼─────┤
│二 │小胖 │4月2日前後之某時 │3165元 │
├──┼─────┼────────────┼─────┤
│三 │蘇老大 │5月22日前後之某時 │25306元 │
├──┼─────┼────────────┼─────┤
│四 │名家、佑泰│6月1日前後之某時 │10132元 │
├──┼─────┼────────────┼─────┤
│五 │顏耀輝(個│6月1日前後之某時(與編號│5460元 │




│ │人,辦理喜│四為不同侵占時點) │ │
│ │宴) │ │ │
├──┼─────┼────────────┼─────┤
│六 │龍井鹿港 │6月7日前後之某時 │19180元 │
├──┼─────┼────────────┼─────┤
│七 │蘇老大 │6月22日前後之某時 │13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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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澎湖海產 │6月24日前後之某時 │18040元 │
├──┼─────┼────────────┼─────┤
│九 │楊先生 │7月3日前後之某時 │29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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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蘇老大 │7月7日前後之某時 │25322元 │
├──┼─────┼────────────┼─────┤
│十一│喜臨門 │7月底至8月初之某日 │1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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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
│ │ │ │15729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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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