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97年度,74號
TCDM,97,中簡附民,74,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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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法定代理人 甲○○Peter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乙○○原名莊玉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本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代理人、案由、主文等欄位之內容,以十四公分乘五公分之版面、十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頭下壹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Louis Vuitton Malletiter )係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但其有一定之名稱、組織、 財產等,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 明。
二、原告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涉外 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告為中華 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商標權 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 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 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管轄權,是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復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 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既係發生在我國境內, 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法,併 此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減縮或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係屬聲明之減縮,與前揭規定相符,於法有據 ,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之聲明:
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案業經原告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指定使用於皮革 、人造皮、皮包、手提箱、化妝箱等類之商品而取得商標專 用權,現仍為商標專用期間,亦明知渠於持有如上開商標圖 案之絲巾,係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詎其仍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 列之犯意,自民國96年12月起,在臺中市北屯區○○○街48 號4 樓之1 住處,利用其家中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 ,以「pp99695 」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 品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牟取 不法利益,以此方式不法侵害原告所享有之商標權,故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被告對於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於98年1 月 6日言詞辯論期日逕為承認之意思表示。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時逕為訴 訟標的之認諾,爰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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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