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丑○○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辰○○
之26弄5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
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0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丁○○幫助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丑○○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
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辰○○無罪。
犯罪事實
一、壬○○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為 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二六巷十號一樓之材茂有限公司( 下稱材茂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 納稅義務人材茂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 責人,明知材茂公司於九十一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一編號 一、二所示東政公司及科豪公司有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 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材茂公司之稅捐,基 於為材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連續犯明知為不實事 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東政公司取得如附表一 編號一之一所示東政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 材茂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持向稅捐機 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為材茂公司逃漏新台幣(下同)六萬 五千一百七十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連 續填載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一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 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一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科豪公司,而幫 助科豪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壬○○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不 得因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違反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之犯意,於八十五年六月間材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 ,於公司應收之登記資本額五百萬元股款未實際繳納,而向 不明人士借得該款項後,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存入該公 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之帳戶內,並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填具不實 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表明上開資本額款項業 已收足,並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再隨即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十七 日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於八 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登
記時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二、丁○○明知在完全未參與材茂公司營運之情形下,擔任材茂 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俗稱人頭),可預見該借用人頭之人, 有極高利用該公司名義從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等不法行為之可能,且對此等犯罪行為之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案外人即材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巳○○連續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上開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嗣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材茂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巳○○ (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明知材茂公司於九十二年間,並無 實際與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中乙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一編 號二之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基於連續犯明知為不實事 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如附 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之發票日期,連續填載如附表一編號二 之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 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中乙公司等公司,而幫助中乙公司等公 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三、丑○○前曾因妨害秩序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 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三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三號判處有期徒行八月,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上開二罪嗣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其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 ○○路一段三二四號十一樓之二之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合作公司)之實際及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 規範納稅義務人合作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明知合作公司於九十二年九、十月間,並無實際 與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基豐公司、億林公司等公司有如附 表二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 合作公司之稅捐,基於為合作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基於 與記帳人員己○○共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於九十二年九 、十月間,向無實際交易往來之基豐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 二編號一所示基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 作為合作公司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利用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料而逃漏合作公 司之營業稅額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又由己○○於九十二年九、十月間,連續填載如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編號 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億林公司等公司,而幫助如附表二 編號二所示億林公司等公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又明知公司應收之 資本額一千萬元,不得因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 明收足,竟基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合作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於公司應收之登記資本額五百萬元股 款未實際繳納,而向不明人士借得該款項後,於九十一年五 月八日,存入該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 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事務 所人員填具不實之公司應收股款完足內容之申請文件表明上 開資本額款項業已收足,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提出於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再隨即於九十一年五 月十日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 立登記時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及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同案被告癸○○、寅○○、子○○、午 ○○、未○○、申○○、酉○○、戌○○等人、證人甲○○ 、辛○○、卯○○、陳啟揚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固屬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上開證據業經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迄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並同意作為證據,而經本院審酌後,認 為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上開所述尚無取得證據違法、欠缺 供述之任意性或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先予 說明。
二、被告壬○○及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伊確有於八十五年六月間材茂公司設 立時,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不實文 件表明已收足股款,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登記之申請, 且附表一編號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九十一年間進、銷項統
一發票確均係虛偽開立而無實際之交易,伊該時乃擔任材 茂公司之實際及名義負責人,而確有該等逃漏及幫助逃漏 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之犯行等情不諱,且同案被告 癸○○(科豪公司負責人)及申○○(東政公司負責人)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亦均為認罪表示,復有東政機械有限 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 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 0號卷一第八八頁至第九一頁)、材茂公司取得及開立發 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 書卷第九三頁至第九六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九二頁 至第九五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 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 二三頁至第一四三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二0頁至 第一二六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 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 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九頁至第九四頁) 、材茂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 三0號卷四第九五頁至第九八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九 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 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 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七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七六頁)、材茂公司之設立、變 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含負責人變動全部資料,詳見九十 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二頁至第三一頁) 、科豪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附於九十四年度核退偵 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二九頁至第三五頁)、材茂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即401表,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 八三頁至第八八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 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二五 頁至第一二八頁)、材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附於本院案卷卷五第五七頁以下)及材茂公司八十 五年設立登記表(附於本院案卷卷六)等存卷可佐,另材
茂公司於九十一年間確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亦經 證人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稅務人員亥○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詳實(詳見本院案卷卷六),復有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函覆書函在卷足參(詳見本院案卷卷六),已足見被告 壬○○就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訊據被告丁○○固坦承伊確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止掛名登記為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且依稅捐單位之材茂公司報稅資料以觀,材茂公司在伊擔 任名義上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或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之 二、二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不諱;然仍矢口否認 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原係有意擴大材茂公司 之經營,且遭誤導,而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然事後發現 材茂公司不健全,即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 記,伊擔任負責人期間均未實際參與材茂公司之經營,亦 未經手材茂公司之發票,不知發票開立、取得及報稅情形 ,伊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之上開不實發票均與伊無涉,伊 因於友人宴席上認識巳○○,認識一星期巳○○即表示可 一同經營五金生意,伊始簽立股東同意書而擔任股東,並 一同辦理變更登記,然因同日巳○○表示尚須辦理工廠登 記、申請及使用支票,伊遂向巳○○表示欲撤銷原所為變 更登記,然巳○○遲未辦理,迨至巳○○通知伊至主管機 關領取公司變更資料時,伊始知已遭登記為材茂公司之名 義負責人,故伊實際並未在材茂公司參與任何業務,亦未 到過材茂公司,不瞭解材茂公司之財務狀況,亦未獲得任 何報酬云云。經查:
1、材茂公司乃於八十五年間設立,均由被告壬○○擔任實際及 名義上負責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曾辦理股東出資轉讓等 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董事即名義負責人仍為被告壬○○,被 告丁○○則為股東,而經濟部准予登記之函稿則由被告丁○ ○領件簽名;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另以經被告壬○○、丁 ○○等人簽章之股東同意書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董事即名義 上負責人為被告丁○○,而被告壬○○則為股東,而經濟部 准予登記之函稿則由被告丁○○領件簽名,被告壬○○為上 開負責人名義轉讓前均有實際經營材茂公司;九十二年九月 二日另以經被告壬○○、丁○○等人簽章之股東同意書辦理 變更登記,變更董事即名義上負責人為舒靜江,而被告丁○ ○、被告壬○○則均為股東;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檢附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五日經被告壬○○、丁○○等人簽章之股東同意 書,另辦理股東陳仁國出資轉讓,名義上負責人仍為舒靜江
,而被告丁○○、被告壬○○仍均為股東等情,既有材茂公 司之設立、變更登記等申請資料(含負責人等變更登記資料 ,詳見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二頁至三 一頁),且為被告壬○○所是認,則被告壬○○乃自材茂公 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擔任材茂公司之名 義及實際負責人,而被告丁○○則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止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然無 實際參與材茂公司之業務,渠等各僅於該等期間依公司法第 八條第一項及商業登記法規定,而為材茂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及商業負責人,已堪認定。
2、至被告丁○○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證人即為材茂公司 處理會計事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乙○○於本院九十六年五 月二日審理中既具結證稱:「材茂公司在八十五年六月設立 登記,是我代辦。壬○○轉讓公司沒多久,帳還是我做的。 (問: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壬○○將股份轉讓是否你代辦?) 是。(問:材茂公司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九月二日、 九月九日變更負責人,是否你代辦?)是。因為都有股東轉 讓同意書、修正後章程、對照表、變更登記表及其他辦理手 續資料。(問:材茂公司領用發票手續?)是事務所代材茂 公司購買,交給材茂公司。國稅局發給購票證,購票證後面 有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發票每二個月一期,每二個 月我們就會主動定期去購買,不用材茂公司通知,是與其他 公司部分統一購買。(問: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材茂公司有 變更負責人,變更後何人委託你代購發票?)每次變更負責 人都會換新的購票證,我們拿到購票證後就會主動去購買, 然後拿給客戶用。(問:材茂公司變更負責人換發新購票證 後,你領回發票後交給何人?)放在事務所,發票領回交給 何人我不清楚。是一位陳先生陪丁○○過來委託我們辦理變 更登記負責人,在我們事務所要我們繕寫股東同意書、公司 章程、對照表、變更登記表,這些資料是隔幾天,通知他們 到我們事務所蓋章,蓋章當天何先生跟陳先生都在,蓋章、 簽名當天洪先生有到,以後不需他簽名他就沒有來。材茂公 司帳冊原來就在我們事務所,發票證後面的二顆章也在我們 事務所,發票專用章材茂公司也有保留一顆,簽發發票時使 用,變更登記後的發票章交給材茂公司何人沒有印象,是材 茂公司派人來拿的。丁○○有要求我們代為辦理變更登記負 責人為他人,但因變更登記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名蓋章,因 無受讓人,故無法辦法進行,至於他要求代辦的時間我記不 起來了,但是應該在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之前。股東可能實際 上有很多人,但實際上只有幾人出名登記。八月十一日、九
月二日之股東同意書,應該都在我們事務所簽的,丁○○都 有簽名,我們並沒有以空白的同意書讓丁○○簽名,是繕打 好所有的內容之後,除非有股東未到,會讓他們帶回去簽, 否則都在我們事務所簽,八月十一日當天丁○○先生是否親 自到庭沒有辦法確定,因為他們來了好幾次,時間和次數沒 有辦法記得。」等語詳實(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六一至二 六二頁),且與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公司要轉 讓給丁○○之前有見過幾次面,是巳○○介紹,說丁○○剛 從大陸回來,要將大陸的產品進口,希望透過我們公司,我 說不要,因為產品我也不瞭解,如果要的話,我可以把公司 轉讓給丁○○。所以我有實際將公司轉讓給丁○○,我不知 道丁○○所說的好多股東是誰,賴大權、巳○○因為有去事 務所辦理轉讓,所以我知道。去辦支票轉讓,當天只有我、 巳○○、丁○○三人去,當天帶營利事業證、公司大小章去 辦變更,發票我拿給巳○○、丁○○,但何人拿走我不知道 ,後來公司事我也不知道,公司大小章是巳○○或丁○○帶 去。」等情互核相符(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六七頁),佐 以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亦曾自承:「九十二年間我在 朋友的宴席上遇到一位陳姓友人(綽號阿輝),他告訴我他 經營五金生意,要我與他一起經營五金的生意,翌日阿輝約 我到五廊街與自治街口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當時 阿輝跟我講是要辦理擔任材茂公司的股東,所以我才同意配 合他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我記得在會計師事務所有填寫股東 同意書等資料。但離開會計師事務所後阿輝跟我講還要辦理 工廠登記、申請發票及使用支票,我考慮再三後於次日告知 阿輝跟會計師,我要撤銷前日辦理的相關登記,但一直都沒 有辦理。…我實際並沒有在材茂公司擔任任何的業務工作。 我同意擔任材茂公司的股東前,沒有去過該公司瞭解營運情 形。(問:你前述同意辦理登記為材茂公司的股東,為何次 日即後悔辦理撤銷?)一來我對五金業務不熟悉,二來我認 為材茂公司只是一個虛設公司,且阿輝還要我辦理工廠登記 、申請發票及使用支票,我覺得對我的權利損害很大,才決 定撤銷。我沒有投資任何資金,也沒有去過該公司,我完全 不清楚該公司的狀況。我僅記得變更我為該公司負責人時, 是在臺中市○○街與自治街口附近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我 不清楚),至於公司帳目委由何人記帳我不清楚。公司發票 不是我開立,大、小章及發票由何人保管使用我也不知道。 壬○○是材茂公司原登記負責人我在會計師事務所填寫資料 時他也在場,經阿輝介紹我才知道他是材茂公司原登記負責 人。」(詳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調查筆錄 第一0七頁以下)、「是一位會計師找我擔任材茂公司的負 責人,那位會計師我不記得名字。當初是一位陳姓男子,不 知道名字,我與他沒有深交,認識一星期,在酒席中說要擴 大營業,邀我參與五金的業務,就帶我去會計師那裡,業務 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天我覺得不妥當,就自己去要求撤銷 參與,之後才撤銷掉,換成別人。當時我不知道要擔任負責 人,是到會計師那裡才知道要擔任公司負責人。陳姓男子沒 有給我任何報酬,邀我一起做生意創業,因為我六十餘歲, 還沒有很成功的事業,就答應了。我當時沒有出資,因為我 做外務,公司業務我沒有參與,公司在哪裡我也不知道。」 (詳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 號卷偵訊筆錄第六六頁)等語詳實,且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 二日審理中亦具結證稱:「(提示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材茂公 司股東同意書,問:其上丁○○簽名是否你所為?)是。但 我同時簽了好多張。(提示核退偵卷附件一第二、三頁經濟 部函),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為?)我不知何時簽的,簽 名是我簽的。(改稱我不知道,這是陷阱)。(提示核退偵 卷附件一第十五頁股東同意書),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為 ?)公司轉讓登記我都不懂。(提示核退偵卷附件一第十二 頁經濟部函),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為?)(未看書證即 稱)我不知道,會計業務的轉讓我都不知道。我開過很多公 司擔任股東,好像也有做過負責人。」等情在卷(詳見本院 案卷卷一第二六七頁),而核諸材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股東同意書及經濟部函文等文書上丁○○之簽名字跡,顯與 被告丁○○自承伊入股時親自簽名之同意書上字跡均一致( 詳見核退偵卷附件一第二頁以下),又被告丁○○復自承伊 前已有參與及經營多家公司或擔任負責人之經驗等語,已堪 見被告丁○○確有簽章收取經濟部寄發准予伊自九十二年八 月十一日起變更登記為材茂公司負責人之書函,尚無不解該 等文件內容之情,且確有同意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 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僅係無實際參與材茂公司經營,而 由案外人巳○○自該時起實際主導材茂公司之事務等情,甚 為明確。基上,應以證人乙○○及被告壬○○所述,方為真 實,而被告丁○○辯稱伊不知何時遭變更為材茂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證人乙○○係以空白文書讓伊簽名云云,顯屬無據 。
3、再查,依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中具結證 稱:「(問: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變更登記人為丁○○後, 壬○○有無再與你們事務所接洽有關材茂公司之事務?)沒
有。我想材茂公司應該不是壬○○在主導,因為公司原來是 做外銷業務,變更丁○○為負責人後,主要項目已不是外銷 ,但材茂公司實際由何人主導我不清楚,壬○○不擔任負責 人後,是一位陳先生與我們接洽,就是與壬○○接洽轉讓的 陳先生,他告訴我是代書。」等情(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二 六三頁),參諸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公司要轉 讓給丁○○之前有見過幾次面,是巳○○介紹。我有實際將 公司轉讓給丁○○,賴大權、巳○○因為有去事務所辦理轉 讓,所以我知道。去辦支票轉讓,當天只有我、巳○○、丁 ○○三人去,當天帶營利事業證、公司大小章去辦變更,發 票我拿給巳○○、丁○○,但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後來公司 事我也不知道,公司大小章是巳○○或丁○○帶去。」等情 、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中具 結證稱:「(問:你為何會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及股東?)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材茂公司的巳○○說要找股東,並透過理 事長賴大權介紹,我一毛錢也沒有出資,說我擔任股東可以 作業務員賺佣金,還可以股東分紅,所以八月八日登記我為 股東,我有同意,…是在乙○○的事務所簽名,巳○○及賴 大權都在現場,八月八日送件前,我只看過壬○○在場一次 ,壬○○沒有告訴我什麼,我之前不認識。(問:是否都是 巳○○與你接洽?)對。壬○○沒有說要給我什麼好處,因 我之前不認識他。巳○○也沒有要給我好處。(問:你發現 成為負責人後,為何請求變更?)因為材茂公司印鑑章、空 白發票及股東轉讓書、公司空白支票都沒有交給我,我不知 道會計師為何沒有交給我。(問:材茂公司如何與你發生糾 紛,你轉而片面要求會計師乙○○變更負責人?)我沒有跟 材茂公司發生糾紛,因為巳○○與我及我秘書還有賴大權去 合庫銀行臺中分行變更公司印鑑章為我名義,但是沒有空白 支票交給我,我覺得有問題,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有盜刻我的 印章盜開空白支票。」等情,益徵被告壬○○自材茂公司設 立登記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均擔任材茂公司之名 義及實際負責人,另被告丁○○於該時則尚未參與材茂公司 而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一部分之犯行自應負責,另 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一部分,即無成立犯罪之餘地 ;而被告丁○○係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 二日止,始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然並無實際參與 材茂公司之業務,至被告壬○○則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 已未參與材茂公司之實際經營,而由案外人巳○○主導材茂 公司之實際營運,則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二部分之 犯行自無成立犯罪之餘地,另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二之
二部分,則應有幫助巳○○犯罪等犯行之成立,容無疑義。 蓋因倘若被告丁○○並無同意巳○○擔任材茂公司人頭負責 人之意,豈有在實際無任何出資之情形下,卻要求巳○○等 人須交付材茂公司大、小章及所領取空白支票或發票等情之 理。
4、又查,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及編號二之一所示統一發票均係 被告壬○○任職材茂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或收取之統一發 票,另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二及編號二之二所示統一發票則為 被告丁○○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 取而報稅(七、八月發票均於八月間報稅)之統一發票等情 ,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七年三月十 三日函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材茂公司開立之 統一發票(附於本院案卷卷五第三九至七一頁、第一袋證物 影本)、穗成工業社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 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八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一第八二頁至第八七頁)、東政機械有限公 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 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 第八八頁至第九一頁)、材茂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 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九 三頁至第九六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 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 、臻瑞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0一頁至第一0六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百頁至第一0五頁)、育津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 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三頁;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 三0號卷一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二頁)、金穗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 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二二頁;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 0號卷一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九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取 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徵所移送書卷第一二三頁至第一四三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 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六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
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 書卷第一四四頁至第一五0頁)、本案相關虛設行號集團公 司設立、增資股款資金明細表一份、本案相關虛設行號集團 不實進銷項發票金額統計表一份、設立登記、變更負責人一 覽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 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頁至第四頁)、玉山銀行高雄 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玉高雄字第0五一0三一 0八號,檢送王勝輝【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 號卷五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二頁)、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中北屯字第九四0三五00三一 0號,檢送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 卷三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一頁)、臺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函 (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霧峰字第0九四0四五00五八 二號,檢送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七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 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 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二頁)、第三商業銀行函(九十四年十 月十九日,三信銀管字第二二七四號,檢送育津國際有限公 司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 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 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 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大里營字第 0九四000四九二五一號,檢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合作金庫 銀行建成分行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合金建成字第0九 四000五四一五號,檢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及育津國際有 限公司自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之 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 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二頁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頁至第十二頁)、宜盛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二頁 )、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 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 一三0號卷四第二三頁)、穗成工業社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 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 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四八頁至第五八頁)、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五九頁至第七三頁)、育津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 卷四第七四頁至第八五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 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九頁至第九 四頁)、材茂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四第九五頁至第九八頁)、臻瑞有限公司九 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 動工作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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