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巨山營造有限公司
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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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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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山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龍潭分行 │98年1月20日 │144,900元 │XC六六四三七0│ │
│1 │甲○○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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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山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龍潭分行 │98年1月20日 │74,650元 │XC六六四三七0│ │
│2 │甲○○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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