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56號
TYDV,98,除,35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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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煒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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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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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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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煒翔企業股份有限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1月15日 │233,765元 │AW一一二一八0│ │
│1 │司 甲○○ │崁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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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煒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