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 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98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