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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5號
TYDV,98,訴,195,2009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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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5 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6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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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