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455號
SLDV,91,聲,455,200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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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宇成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 一一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台幣二十萬元,並經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三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為取回提存物,乃以台北金南郵局第九五三號存 證信函定二十天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 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將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 裁定、提存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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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