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646號
TYDV,98,聲,64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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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午○○
      巳○○
      未○○
相 對 人 丑○○○即李後謙
      丁○○即李後謙之
      庚○○即李後謙之
      己○○即李後謙之
      乙○○即李後謙之
      卯○○即李後謙之
      子○○即李後謙之
      李廖阿哖即李後棟
      戊○○即李後棟之
      李汪熙即李後棟之
      丙○○即李後棟之
      辰○○○即李後棟
      壬○○即李後棟之
      癸○○即李後棟之
      甲○○即李後棟之
      李後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誤列相對人寅○○○、辛○○,惟嗣於民 國98年5 月22日所具陳報狀已更正前者為李廖阿哖,後者為 李後鑛(見本院卷第16頁至18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第三人李後謙、李後棟及相對人 李後鑛等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依本院69年度全字 第335 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69年度存字第520 號提存事件 為渠等三人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4 萬1,600 元後,聲 請本院69年度執全字第362 號假處分執行渠等三人之財產在 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69年度抗字第1237 號裁定上開假處分裁定指定之擔保金提高為30萬元,聲請人 依該裁定及本院⒌⒌執全362 號簡便行文表,以本院72年 度存字第758 號提存事件為渠等三人提供擔保金25萬8,400 元。玆因第三人李後棟、李後謙先後(於82年11月24日、91 年5 月27日)死亡,相對人李廖阿哖、戊○○、李汪熙、丙



○○、辰○○○、壬○○、癸○○、甲○○等八人為第三人 李後棟之繼承人,相對人丑○○○、丁○○、庚○○、己○ ○、乙○○、卯○○、子○○等七人為第三人李後謙之繼承 人,聲請人聲請本院撤回前揭假處分執行及撤銷上開假處分 裁定確定後,復聲請本院限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 106 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 用之。又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應從 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四、經查:
㈠聲請人已依本院假處分裁定供擔保聲請假處分執行,並依前 揭高等法院法院裁定及本院簡便行文表供擔保,惟上開假處 分裁定嗣經第三人李後謙、李後棟及相對人李後鑛等三人聲 請本院裁定撤銷確定,本院因此囑託地政機關辦妥塗銷查封 登記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69年度全字第335 號假 處分裁定、69年度執全字第362 號假處分執行、高等法院69 年度抗字第1237號、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95 號假處分 抗告等卷證,查核屬實,並有本院提存所通知、本院73年度 聲字第665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於前揭假處分 執行卷內可稽,核符上開法文所謂「訴訟終結」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訴訟終結後經通知而未 於法定期間(21日)內行使權利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8 年3 月20日桃院永民仲98年度聲字第204 號函影本、相對人 丑○○○、丁○○、庚○○、己○○、乙○○、卯○○、子 ○○等七人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至10頁、第21 頁至27頁),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聲字第204 號 通知行使權利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李廖阿哖之住所為桃園縣 大溪鎮月眉里14鄰月眉66號,有其戶籍謄本可稽(見該卷第 30頁),而前開行使權利函則係於98年3 月30日送達非屬相 對人李廖阿哖住所之桃園縣大溪鎮月眉里14鄰月眉「65」號 並寄存於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為憑(見該卷第55頁),足 見前揭行使權利函並未合法送達相對人李廖阿哖,難認該相 對人已受本院限期通知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依上說明,聲請 人之聲請即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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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