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336號
TYDV,98,家聲,336,200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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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45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丁文琪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8年度繼 字第452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1 份,足認已盡釋 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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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