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王寶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聲請狀附表記載本票號碼:034915號之發票日與本票不符,
請更正之;另表明該本票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