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葉梅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本件抵押物標示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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