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797號
TYDV,98,司促,19797,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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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債 權 人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鳳鳳
債 務 人 彭珍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伍佰柒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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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