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敘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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