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434號
TYDV,98,司促,19434,200906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敘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