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060號債 權 人 龍大莊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