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債 權 人 龍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分別共有依
法非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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