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043號
TYDV,98,司促,19043,200906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債 權 人 龍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分別共有依
法非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