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698號
TYDV,98,司促,18698,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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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698號
債 權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清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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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